法律Know How 系列:5分鐘了解婚紗與藝術照的攝影著作屬於誰
By 21. 3 月 2017著作的類型很多,但攝影著作與其他著作不同,不僅保護範圍不同,還可能在一個著作涉及分屬不同人的權利,那不同人的權利應該如何歸屬,這篇我們一起花5分鐘了解一下。
前言
當攝影師按下快門,一張攝影著作就已經定型,這個攝影著作的內容出現甚麼東西都已經確定,著作內容若僅只包含動物、建築、風景或花鳥都沒有其他人的權利問題,就算內容是一大堆人的街景、人群或俯角拍攝的城市人群,如果沒有任何主角,每個人物都不明顯,僅為圖象構成的一部分,無法識別出任何人,這個攝影著作同樣也應該沒有涉及任何多重權利的問題。
但當攝影著作以人為主題時,例如婚紗、藝術照、家庭照或付費聘請模特兒進行拍攝的情況,攝影著作中出現的人就對此著作擁有權利,這個情況就必須考慮多重權利歸屬的法律議題,並應該及早處理,利用諸如契約或是單純付費交易的約定,透過報酬的給付買斷一方權力或請一方以聲明放棄等方式處理多重權利的歸屬,簡化權利所屬以避免爭議。
多重權利歸屬
這個詞是甚麼意思?
甚麼叫做多重權利歸屬?其實就是當一個攝影著作出現後,對於這個攝影著作同時有不只一個權利與這個著作相關時,就是多重權利歸屬的狀況。那實際上是怎麼樣的多種權利繫於一個攝影著作呢?其實當攝影師拍攝的內容包含人,且這個人的出現在攝影著作中為主角、主要的攝影對象,並且這個人在攝影著作中出現的方式足以被識別出這個人是誰的時候,雖然攝影著作仍為攝影師的創作成果,但在前述情況中,出現的人就對這個攝影著作擁有肖像權,當然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仍然屬於其攝影師或雇用其攝影的人所有。
簡單的說,就是一張攝影照片,著作權屬於創作者,但是內容的人物擁有內容的肖像權。
法律上的問題
看到這裡的讀者可能會很好奇,這有甚麼問題,很明確阿,就讓創作者有著作權,讓模特兒有肖像權,說起來是各有各的權利,不衝突阿,你們這些搞法律的就是愛把事情複雜化。
這樣聽起來確實是各有各的權利,不互相衝突,但是當這些個別歸屬的權利都在同一張照片,也就是攝影著作上時,就會發生問題。甚麼問題會發生呢?聰明的讀者可能已經想到了,就是當著作要用的時候會有問題。
這樣會發生甚麼樣的問題呢?我們舉例來說比較清楚。
某攝影師拍攝一個模特兒出浴的照片,因為這個模特兒身材窈窕、線條優美、皮膚又細滑,攝影師技術又好,在照片中將這些人體優美之處清楚陳現出來,讓人十分喜愛。因此,攝影師打算把它洗成三層樓高的海報,賣給香皂公司發布在大樓外面作為宣傳之用。
這個案例中,著作權是攝影師的,他有權決定這樣作,但是肖像權是模特兒的,如果不是職業的模特兒或者沒有講好這樣利用,通常希望這張照片自己留著紀念就好,當然不同意這張攝影著作依攝影師的決定去讓所有人看,這樣就變成一個權利的所有人要賣這個著作以獲取合法收益,但是一個權利的所有人不准賣這個著作以保護自己的隱私,這樣這張照片不就無法利用了嗎?如若攝影師強行出賣這個著作,模特兒一氣之下把肥皂公司跟攝影師都告上法院,以兩者聯合侵害她的肖像權為由。又或者模特兒堅持不准這張傑作面世,攝影師因此無法獲得利益,因此把模特兒告上法院,要求她以廣告授權的金額支付費用買斷這張攝影著作。無論那一種結局,都是法律上的問題,有賴以法律的方式解決。
問題的解決方式
前面提出了問題的發生,當然問題有發生就要有解決的方法。下面來說明幾種常見的選擇:
約定歸屬一張好照片未必出自大師之手,大師只是比較容易創造好的照片而已,因此當一張照片發現非常成功時,攝影師與模特兒應該及早約定這張照片涉及的兩種權利應該歸誰或者如何利用、利益如何分配等等,這些事情只要早點約定,就不容易發生前述的問題。
但是不容易不代表就不會有問題,光是口頭約定,萬一某一方事後反悔怎麼辦?所以約定可以寫成書面,書面的約定就是書面契約,這樣就有約定的證明,相對的對於彼此約定的保障就會比較明確,所以,如果就一張照片的用法,模特兒與攝影師間有任何約定,建議請盡量寫成契約,簡單一點也沒關係,重點是有書面就有保障,大家照約定走,不容易發生爭執。
利益交換付錢,一向是資本主義社會解決糾紛的好辦法,無論攝影前或攝影後,攝影師或模特兒其中之一支付對方相當的費用,用以交換對方讓出權利,或不行使權利的承諾。同樣的,光是付錢未必能夠有足夠的保障,因此,當某一方支付了費用後,付款方就更想要有穩固的保障,因此,書面契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保障彼此權益的手段,無論攝影師出錢請模特兒聲明放棄行使肖像權,或者模特兒付錢給攝影師買斷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都需要以白紙黑字證明這樣的交易約定,以保障彼此的權利。
以行為目的決定權利的歸屬如果是某人為了留下自己的身影,出資請攝影師幫自己拍照,例如女生愛拍的藝術照,某些家族習慣定期拍攝的家庭照,或者想要爭取表演機會的表演者自行找攝影師製作的演藝照,等等各種原因,由攝影著作中的模特兒主動為了某種目的出資請攝影師幫忙拍攝的照片,只要有契約當然就可以約定將這筆交易中出現的攝影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人。
又或者某些攝影者為了陳現某些攝影的情境,由攝影師自行出資請模特兒依據要求和情境打扮、擺出特定姿態,由攝影師攝影取得照片,並依攝影目的使用這個攝影著作,若有契約就可以約定以模特兒受有利益,因此聲明放棄對該批攝影著作不行使模特兒的肖像權。
婚紗攝影的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為了保護消費者在面對婚紗業者時的不對等法律知識,因此就婚紗產業制定定型化契約以供市場利用,這個定型化契約是一種針對使用目的保障業者收益,也保障消費者不因找攝影師拍照而被當成免費推廣照片的模特兒或受到業者強迫銷售攝影著作的一種定型契約。
這個契約之前有幾個攝影師朋友反彈很激烈,因為他們對於契約內容第9條及第10條有意見,第9條條文內容為: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第10條約定: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攝影師朋友的反對意見認為,這樣的約定違反創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原則。
其實這個定型化契約第9第10條的約定是合理的,因為婚紗攝影本身不是以攝影師保存照片著作權為目的,而是以替新人拍攝照片交換新人支付費用為目的,因此,這樣的約定可以讓新人放心出資請攝影師拍照,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某個櫥窗的主角。雖然好像某種程度影響攝影師利用攝影成果的權利,但是,這個交易的核心是攝影公司以攝影技術及拍攝相關服務,交換新人支付的費用,並非以保留攝影著作作為其他方式利用為主要目的,因此,無須因為照片及底片不得保留,就覺得政府提出的規則不尊重攝影師的創作跟權利。
結論
一般人總覺得法律研究好像總是挖出很多奇奇怪怪的問題,但是,實情是法律總是在被需要時面對各種實務上發生的奇怪問題,因此經常要從既有的規則中尋求解決之道,所以會看到許多定得非常詳細的規定、約定或辦法,這些都是基於長期蒐集各種實務上出現的法律議題,從法律及規範的角度提出的解決之道。因此,在批評各種規定、制度或判決前,或者覺得難以理解時,請先了解這個好像不合情理的規定出現的原因,所謂的恐龍,往往只是不懂法律的人以自己的理解錯誤解讀的結果,如果沒有搞清楚前因後果,隨意批評是不太恰當的行為。
婚紗攝影與許多其他產業,交易的核心都未必是創作的權利,因此,法律及定型契約的存在,也僅以保護交易的穩定為目的,如果又要賺錢又要保留自己的著作權,以婚紗或藝術照的攝影工作者來說,很難認定這樣的行為具備交易的公平性,事實上,以現在消費者重視隱私與個資的立場,這種罔顧交易公平性的堅持,往往只能創造不尊重客戶的惡名,對於攝影師的利益並無助益。
以上,就是筆者就攝影著作商業行為的法律分析,供您參考。任何問題歡迎留言或寫信給筆者詢問,筆者有空會一一解答,希望所有作者都能充分的利用和保護自己的著作,感謝您的閱讀。
相關連結:
修訂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