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約】出錢的是大爺沒錯,但不一定就是老子!
By 09. 3 月 20172017年一開春,著作權領域就好熱鬧,爭議跟新聞事件不斷傳入,訊息響個沒停,整個人跟著就忙碌了起來。
今天先就「委託創作關係」下所衍生的「著作權歸屬情況」做個分享,提供給大家參考。
觀念再現
下筆前,還是覺得有個基礎觀念有必要再重述一次。
一般我們通稱的著作權,其實包含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或稱「創作人」)所特有的權利,著作人格權依法是歸屬原著作人,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照說不得轉讓,但其例外是例如在「委託創作」關係的情況下,如委託方及受託方在一開始即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委託人」所有,則在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即依約定為「委託人」所有(不同於「轉讓」哦,因為「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主要包括有:
(1)公開發表:
著作人得依自己的意願有公開或不公開其著作的權利。
(2)姓名表示:
著作人有權利不具名、或在其著作上列示自己的姓名(別名也可以哦!例如”詹詹自喜”)
(3)禁止他人不當修改:
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不當改作其著作的權利,目前是限縮在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
『著作財產權』(依著作種類享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組合)「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目前在網路上常有爭議的發生是跟「著作財產權」有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重製(copy),即,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將其著作進行重製,例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將照片、文章複製及使用(或下載後再上傳)、翻印等,所以侵害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以上基礎觀念先給大家參考。
大爺跟老子終究不一樣!
有關以「委託創作」為基礎的「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委託創作」的關係中,至少會有一個「委託人」、一個「受委託人」(實際創作者),例如,委託人A出資,委託受委託人B(實際創作者)製作一段廣告影片(你們自己套角色^^)。
在這樣的關係裡,雙方如果有簽定委託契約,要進一步視契約的內容是否有針對廣告影片(著作物)的「著作權」列示約定。
契約很重要,契約的內容更重要
沒有簽定委託契約,或雖有委託契約,但契約內容並未針對「著作權歸屬」有相關約定。上述這種情況其實最單純,依著作權法有關「委託創作」的規定,在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受委託人」所有,但出資人得「利用」其「創作」;也就是說A、B在未有契約、或雖有契約但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有關因「著作物」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歸B所有,但因為A是出資人,所以可以「利用著作物」(影片);這代表,未來A的「利用」係受相當規範,例如不得任意改作其內容,但B則可任意就該「著作物」再作其他利用。
有簽定委託契約,且契約內容對「著作權歸屬」有約定。在委託契約內容中,如果有針對「著作權歸屬」做約定,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從約定」,也就是依照約定的內容定義未來著作權的歸屬:
1.取得「著作人格權」,具有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權利(這不是廢話嘛!)
2.取得「著作財產權」,具有行使「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還是廢話^^!)
我們再把「委託人」、及「受託人」這兩個角色加進來,可能的情況如下:
1.委託人擁有「著作人格權」
2.委託人擁有「著作財產權」
3.受託人擁有「著作人格權」
4.受話人擁有「著作財產權」
依上,則可能演變出4種組合,請參照詹詹畫的象限圖(圖1),橫軸兩端分屬「委託人」、及「受託人」兩個角色;縱軸兩端分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類權利,夠工程師思維吧!^^:
(1)委託人同時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俗稱「買斷/賣斷」,亦即「創作人」在全程只負責完成創作的內容,且通常這樣的關係在契約訂定之時,即約定未來有關「著作物」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委託人所有,也就是創作完成後,「創作人」就是幕後英雄那類的,未來有關「著作物」的應用、改變,都與創作人無關;而委託人則是擁有此「著作物」的完整權利,要怎麼用,給誰用,權利都在委託人身上;而正常這樣的狀況,委託人在取得「著作物」的成本相對就會比較高,但如果是剛出道或尚為默默無名的創作人,則有可能剛好相反(為了活下去,再低的價錢可能都得接,簡單講,就是只好把生出來的小孩送給別人,以後還不得探視跟關心^^”)。
(2)受託人同時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與上述(1)剛好相反,委託人出資委託取得的「著作物」,委託人僅有「利用」該著作物的權利,而如果受託人的power夠強大,可能還會要求委託人未來在利用「著作物」時,要列示受託人(創作者)的姓名,例如詹詹出資請一位國際知名畫家幫詹詹畫一幅人像照,完成後的人像畫,詹詹可以掛在家裡或辦公室,但不能拿去翻印(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拿去給雜誌社刋登(因為印刷就會重製的行為,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得到該畫家的同意);當然,該知名畫家如果滿意這幅人像畫,他也可以留底,翻印、再應用等,雖然詹詹是出資人,但無權干涉該知名畫家之後的權利應用行為。
例如某數位媒體以委託關係,邀請詹詹成為其駐站的主筆(自己想像的^^”),定期在該數位媒體的站上發佈有關智權的文章,該文章可能約定為一次性的利用創作,但詹詹仍擁有文章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也就是未來詹詹任可任意再利用該篇文章於自己的粉絲頁、或甚至集結成書,都會不受到委託人限制。
(3)委託人擁有「著作人格權」、但受託人擁有「著作財產權」:
例如委託人出資請他人(受託人)依其口述內容代筆撰寫、或拍攝有關公益的著作(書、或影片),然後要求在書或影片的「著作人格權」可歸屬於委託人所有(傳世、功德回向之類的),而為了普及於世人,所以願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讓他可以大量應用、翻印之類的。
(4)委託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但受託人擁有「著作人格權」:
此表示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歸「受託人」所有,「委託人」僅取得「著作財產權」,如此,「受託人」(即原著作人)仍享有其「著作人格權」,雖然「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可將該著作進行重製、改作或編輯,但原創作人仍得主張其姓名表示權。例如報社或新聞媒體與外約記者之間的委託關係、與作家之間的邀文、邀稿關係等,報社付費委託外約記者進行採訪,採訪後記者所撰寫完成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報社,但該篇文章的記者可享有姓名表示權。
承以上所述,實際上「委託創作」的關係在商業應用中相當常見,而爭議之所以會發生,很多情況其實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對於「著作權」的歸屬認知與實際上的「著作權」規定有落差,所以導致常有誤會及爭議的發生,例如:
1.出資的委託人常誤解自己取得是完整的「著作權」,所以在取得「著作物」後,就任意使用甚至改作;
2.以為只要標明出處、來源,就可以任意利用著作;
3.創作人未明確了解自己的創作究竟受到何種程度的保護。
來玩藏寶圖吧
為此,詹詹畫了另一張圖(圖2),使用方法很簡單,小時候都玩過在紙上的藏寶圖吧,定義好你的角色(委託人/受託的創作者),由下往上循線走上去,應該可以明白你擁有的權利是什麼。內文、圖1、及圖2請同時搭配服用,有問題,我們再交流交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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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權】出錢的是大爺沒錯,但不一定就是老子!智由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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