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到底是誰的?如何主張權利
By 17. 9 月 2016這一篇,我們來討論一下,自己的創作要如何主張權利。
權利的標示
不同型態的著作,有不同的權利標示方式,這些標示有下列事項應該特別留意:
標示應該具備識別性識別性,其實常用在商標的概念,但是,在這裡除了不像商標需要登記生效以外,有些概念是相通的。
著作加上標示的目的在於標明創作者是誰,例如文章標題後註明作者,照片上的浮水印簽名,影片以及書籍的版權宣告等等。以網路發佈的著作而言,最常用到的是作者的標明、圖片或照片的創作者標示,影片內的版權跟製作組宣告…等,這些標示的目的為主張這些創作成果的的著作權歸屬,或者說明原創為何人。因此,這樣的標示不但應該清楚明確,同一作者應使用固定的標示方式或一貫性的標示圖示,權利主張應該維持一貫性,比較不容易發生爭議。
集合創作的標示方式
當你發表的作品不完全是自己的創作時,如果是多人一起創作,應該要主動標明所有作者,如果是引用,應徵得作者同意後依照作者的要求標註,不同媒體應分別標註作者。
註:這裡依照作者的要求標示很重要,因為根據著作權法,作者有權利要求你標註姓名,也可以要求你依照他的方式標註,最重要的是,作者也有不具名的權利,因此,引用他人成果時請務必徵求作者的意見,如果作者要求不具名,為了避免爭議,請將作者的要求妥善保存。
除了作者以外的權利約定和引用標示
一般創作,不在網路上發佈,其實相對簡單很多,因為沒有網路上各種簡單的轉載、複製等功能,也不會涉及其他利益約定等相對複雜的權利關係。那麼,這些功能和約定會涉及哪些問題呢?
權利約定
很多網路作者沒注意到,當你登入網路平台時,就已簽署了與網路服務供應商的使用者約定,簽署的方式很多,現在慣用的方式主要是在使用者註冊使用者帳號時,以讓使用者勾選「已閱讀並同意平台使用者約定」的方式,讓使用者主動同意某些成型的使用契約。
常見的免費使用平台,例如Google, Pixnet痞客邦, Facebook, Yahoo, Hotmail, Line等等均有採用這樣的使用者約定方式,以便確定使用者的使用規則,服務提供者也會在這些文件中約定如何運用使用者的註冊資料以及使用者所發佈內容。
這類使用者約定,如果從使用者註冊的頁面點開連結,往往會出現比較複雜的使用規範說明文件,內容既多又雜,很少人能夠第一時間就充分閱讀並了解自己究竟同意了哪些事項。就算使用者真的抽時間閱讀這些文件,作者比較在意的部分,也可能在比較模糊,甚至還需要連結到其他文件才能看到完整的說明。
以Facebook為例,這樣的說明就需要使用者分別瀏覽「隱私權政策」以及「使用條款」,才能獲得完整的資訊。事實上,大多數的人,包括筆者,都不會在註冊帳號時詳閱這些約定。
由於提供使用者免費使用,法律上一般傾向承認這些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使用約定的法律效力,這是為了保證網路服務供應商的收益。可以理解,免費服務供應者需要收益以維持營運,但是請使用者務必注意你究竟同意了網路服務供應者如何利用你的創作。
網路引用宣告
有些作者的創作極受歡迎,隨著作者的目的,也會產生需要或不需要使用者協助傳播的不同主張,因此網路上的使用者轉載允許與否,自然產生自動授權或不授權的各種宣告。
常見的不授權宣告比較單純,就是「版權所有,禁止轉載」。但是也有視轉載目的不同,而有不同主張的宣告,例如:「如需轉載,請洽作者…」或者「非商業使用,歡迎轉載」等等。
目前網路上的自動轉載宣告,以台灣而言,最常見的就是創用CC,這是提供非營利的網路轉載方式的宣告,使用創用CC每個符號都有其意義,符號說明的網址:創用CC是什麼,一旦選用,僅需在網頁上標註套用符號即可生效,法律上以成型契約的方式保障作者的權利,本站也有採用此一宣告。
結語
網路上的使用者,常常也是發佈創作的作者,但是,你所發佈的內容,究竟有多少屬於自己的權利,應特別留意。
(by pakutaso)
屬於自己的權利,就有主張的必要,這不僅是一種保護性的宣告,一旦發生權利爭議,有無做此宣告,往往也決定了最後的結果。網路平台上的使用者也需要注意與平台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約定,有些時候,你會發現平台使用你的資料或發佈內容,這時候一定要記得檢查自己當初是否有同意這樣被使用。這些都是直接涉及到作者權利的細節,有留意的人才能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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