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er注意!Cosplay讓你侵權了嗎?
By 10. 11 月 2016▲Photo credit:kularock@flickr CC BY CC BY-NC-ND 2.0
最近立法委員盧秀燕批評文化部不管Cosplay,是文化部行政怠惰,讓台北市漫畫工會理事長鍾孟舜忍不住在版上發文,文中提到:「在著作權法上 Cosplay其實是有違法爭議…」,這讓筆者感到好奇,Cosplay竟然有違法疑慮?
首先我們先了解什麼是同人誌好了,所謂的同人文化,根據維基百科的解說:
“同人原指有著相同志向的人們、同好。後來轉變成指「自創、不受商業影響的自我創作」,或「自主」的創作。它比商業創作有較大的創作自由度,以及「想創作甚麼,便創作甚麼」的味道”
“由於許多漫畫同人作品是以由商業漫畫中的人物為基礎進行的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在日常語彙的方便上,「同人」被廣泛用於指代愛好者用特定文學、動漫、電影、遊戲作品中人物再創作、情節與原作無關的文學或美術作品,即同人小說與同人畫作的合稱。然而,「同人」並不一定是再創作,也可以是原創,而「二次創作」也不一定是同人,可以是官方授權請人創作的作品。”
由同人文化又產生許多作品,例如:同人誌、同人周邊、同人小說、同人遊戲、同人音樂、同人廣播劇、同人動畫、Cosplay、同人道具等,同人文化竟可以發展出那麼多產品,可謂是商機無限!然而,許多同人商品皆以原著角色為基礎進行二次創作,都有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中「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那,如果只是單純Cosplay呢?
一個好的創作,就能成功吸引到一群癡情的鐵粉,讓鐵粉崇拜追隨,不僅是追隨而以更要成為角色,讓角色從二次元拉到現實世界中,在台灣每年也舉辦多場大型的Cosplay展,吸引諸多Coser前來交流分享。
回到正題,打扮成喜歡的角色究竟違反著作權了嗎?我們可以先了解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之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意思是說著作權 ”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
舉例而言,海賊王的著作權可能以動漫、動畫及聲音來展示(表達),而一個男人穿著藍色牛仔短褲+草帽+紅色上衣,則是海賊王角色魯夫的概念(觀念)!我們了解這點之後,把自己打扮成魯夫屬於表達還是觀念呢?從上面例子來看,Coser並沒有製作動漫或動畫,所以不屬於表達,Coser僅是打扮成角色而已,所以應該屬於觀念的範疇,所以,並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
⇒相關資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5月14日智著字第0920004297-0號函釋。
因此,在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之原則下,Cosplay是不會造成侵權的,但是,如果是二次創作的同人作品,可能就有侵權疑慮囉,所以不管你是打扮得有多像動漫角色(如下圖),如果是純粹自己開心開個派對,是不會有侵權疑慮的;不過不過,如果作完全相同打扮,然後跑去作代言、商演活動等等的商業行為,恐怕就會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囉!(所以,尾牙的時候,放心的Cosplay你心目中的南波萬吧!)
▲Photo credit:Vincent Tam@flickr CC BY ND 2.0.
▲Photo credit:Paul Callan@flickr CC BY 2.0.
相關連結:
[原文]Coser注意!Cosplay讓你侵權了嗎?| 智由博集
漫畫工會理事長:政府要列管COSPLAY,只會對動漫活動造成極大傷害
修訂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