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著作權認知謬誤

網路越來越發達,所有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網路分享空間,以及常去瀏覽的網頁。在網路上看到別人展示的作品,往往覺得不錯就在自己常用的網路上分享這篇文章、那段影片或者是某段音樂。這些行為,你有沒有想過,在某些條件下可能已經侵害別人的權利了呢?
著作權的簡單定義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這兩個權利的發生,根據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原則上於著作完成時即已產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著作人格權:屬於作者不可變更及移轉之權利,主要為著作創作人的署名權,依據著作權法,目前屬於不可變更或移轉的權利,作者有權決定署名與否。
●著作財產權:是為此著作之正常使用、收益等屬財產性質的權利。
⇒詳見:法律Know How 系列:5分鐘了解攝影相關的權利
常見的著作權認知謬誤
撇開直接盜用他人作品,明確侵害其他作者權利的行為不提,有一些對於著作權常見的謬誤:
1.已經在網路上公開的著作,作者就是放棄他的財產權,其他人可以自由引用。
作者有自由展示其創作的權利,在公開網址的展示,其他網路瀏覽者當然可以隨意瀏覽。但在未經原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引用、轉載,甚至改編或截錄。使用者可以轉貼作品的網址(link),便利其他網路使用者瀏覽原作。
2.網路上可以看到的作品,我們都可以自由使用、轉載、節錄。
網路上公開的作品,首先應注意是否由原作者發佈,若非原作者,則應謹慎使用。
若為原作者所發佈之作品,應注意作者是否有宣告其作品的使用許可,例如創用CC即為一種簡易且普遍的創作使用宣告。
關於創用CC,請詳此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
若原作者未明確說明其作品允許他人使用的規則,一般而言,得自由瀏覽,並轉貼其展示網址(Link),但其他使用方式,均應向原作者徵得同意。
3.有說明引用作品的來源以及原始作者,我就沒有侵害他人的權利。
若有轉載、引用、截錄甚至變更修改他人著作並發佈於自己的網路空間供其他人瀏覽,無論是否有說明其來源網址(Link)以及原作者,均屬侵害他人著作權利,截錄及變更更屬於改作的範疇,必須取得作者同意才能進行。
為評論他人創作而進行截錄,原則上屬於侵權的例外,可以免除責任,但是截錄的內容、份量、創作的核心比例均有爭議的空間,畢竟評論不同於轉載,應以評論的焦點為截取標的,並應有所保留,不可截取過多內容。
4.仿照攝影者的創作方式拍攝照片,有沒有違反原作者的權利?
依照他人攝影著作的布局仿製攝影作品,單以技術的模仿而言,並無侵權的疑慮。但是完全照搬其他攝影者的創作理念,並根據此理念將攝影布局技巧加以複製,即屬攝影創作的抄襲。
翻拍,屬於攝影作品之重製,直接構成侵權。
結語
著作權,在法律的規定上有許多的模糊地帶,所以在權利判斷的實務,有許多相關的判准以及規範以作為裁判時的依據,然而,儘管可能結果相同,其過程以及原始意念的差別,往往也會影響法院的裁判,因此,每個案件,都應以個案情況加以判斷,無法完全照搬類似行為的判定。
原則上,沒有限制使用者的網路,均屬公共空間,所有行為等同公開展示,若無法獲得作者允可,不建議任意使用他人創作成果,但是,若以限制登入者的局域網路,因屬私有空間,則無此顧慮。
本文僅簡單描述著作權的一些判准供各位參考,若有發生疑義,請提供實際案情及相關情節,以便依個案加以判斷。任何問題,歡迎來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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