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林志穎轉發PS照挨告求償500萬】了解轉貼他人照片的責任
By 20. 2 月 2017很多修圖高手喜歡把自己修改得天衣無縫的圖片放在網路上供大家參觀比較,但是轉貼、修改他人拍攝的照片會有責任喔!《轉發PS照挨告求償500萬 林志穎主動公開認錯 》從這則新聞,我們用5分鐘來了解一下。
2017年2月16日的三立新聞,標題是:PS照挨告求償500萬 林志穎主動公開認錯,這篇看起來好嚴重,轉發一下別人把自己PS進去的照片,竟然變成侵害他人的攝影著作,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雖然新聞報導的內容是大陸的訴訟結果,但是,在這個案件中,以兩岸的著作權法概念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筆者認為結果會很接近,所以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則新聞中,道歉的林志穎到底做了甚麼事。
發生的事件
林志穎在網路上,看到別人利用一張大陸著名攝影師朱慶福拍攝的照片,把林志穎自己的照片PS進去,作成好像他是一群剃光頭的男人之一,林志穎自己覺得這張照片很有趣,所以就轉貼在自己的網頁上與粉絲們分享。這個舉動被朱慶福發現,所以提告林志穎侵害的他的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判決確認林志穎侵害他人攝影著作的罪行確定,因此,判決林志穎應賠償朱姓攝影師的損失。
由於後面的責任跟賠償金額與台灣著作權法的規定及法律習慣不同,而且本篇不探討侵權行為要賠償多少錢,只看這樣的行為如何構成侵權,因此我們先跳過,只分析這樣的行為發生怎樣的著作權侵害,相信這也是大家最關心的議題。
法律上的事實:
林志穎知道自己PO出來的圖不是自己的照片。
林志穎知道這張圖是某人PS某人的攝影著作而成的成果。
林志穎知道前兩項事實,仍然在自己的網站PO那張照片。
這樣做,怎麼就侵權了?
好,先撇開林志穎是偶像不提,因為這件事與他的行為結果無關。我們來根據前面整理的事實,分析一下他到底如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事件的問題發生在哪裡。
PO出他人的照片林志穎知道圖不是自己的,所以他PO出來的圖是從網路上抓到的別人的圖。其實這是最多人做過的有侵權風險的事情。這樣說是甚麼意思呢?很簡單,不是自己的圖,就沒有權利使用。通常每張圖片或照片都有製作者,也就是圖片或照片的著作權人,如果一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使用他人的圖片或照片,也就是利用他人的攝影著作,那麼這種行為就是侵害某人的著作財產權。
不過,如果轉貼他人照片是為了自己私下使用,沒有放在網路上或公開被他人看到,也就是以私人目的重製他人著作,按照目前的著作權法規定,因私人目的而生的重製行為,是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筆者在網路上看到某個圖片,例如高雄捷運路線圖,那張很有設計感、被高雄捷運拿來宣傳使用的圖,因為覺得設計的很棒,所以把這張圖存下來,在自己的螢幕上瀏覽或者當成螢幕背景,總之沒有別人可以經由公開的網路或公開的其他方式看到筆者拿這張圖自己爽,當然沒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問題,因為權利人很難得知甚至不知,這樣的利用也幾乎不生經濟利益或利益太小,所以就乾脆明定成為可以通融的利用。
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林志穎今天只把他PO出的PS照片拿來自己家電腦觀賞、印出來放在自己家裡,都不構成侵權,所以他的行為真正的問題是把圖PO到個人網頁,讓所有人可以自由瀏覽。
被PO的圖有被PS過除了未經照片的著作權人同意就把圖PO上網,還有一件事情是這張被林志穎PO的照片是被PS過的。看到這裡,有些讀者心裡可能會想問,對呀,這張圖被人PS過了,為什麼是照片的原作者來告林志穎呢?又或者,可能有人會想問,為什麼照片的原作者不告PS圖片的人呢?這裡有兩個問題,我們分開討論。
照片的原作者為什麼告林志穎呢?
首先,如前面所說,是林志穎把這張照片PO出來,所以林志穎本身就侵害了這張照片的著作權人的權利。但是這張被PO的照片有經過PS,照片被PS的行為法律上稱為改作,改作的成果在著作權法上被稱為衍生著作,是一個新的著作,改作的成果也可被稱為衍生著作。
而原照片的著作人,也就是攝影師,他擁有的是原照片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改作者享有改作的著作權,依同法第10條,自著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衍生成果的著作權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這裡的意思是說,衍生成果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僅限於衍生的部分,衍生著作的作者基於原作進行改作,所以,他要行使自己的權利,必須獲得原著作人的同意才能行使。
以本案而言,無論改作者的行為有無獲得朱姓攝影師的同意,他擁有的權利都不包括原作的部分,可以說改作者與朱姓攝影師對於林志穎PO出來的圖,都享有著作權。因此兩個人其實都可以對林志穎PO圖的行為提告。
那原作者為什麼選林志穎告呢?
很簡單,林志穎有錢。
試想,如果原作者告一個學生,就算學生家裡也不窮,不過PO圖總是學生自己的行為,與家裡的經濟條件無關,無論是否勝訴,法官都不會允許林志穎賠償的金額加諸於學生,所以很可能耗時費力的告學生,結果根本拿不到足夠的錢來平衡訴訟成本。
照片的原作者為什麼不告PS圖片的人呢?
前面說過,改作者應徵得原作者同意,才可以改作,這個案件中的圖片,很可能PS的改作者並沒有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因此,如果他自己跳出來,大概會跟林志穎一起被原作者告。然而,由於網路現在到處傳播的情形嚴重,只要原始PS的人不自己承認,並且拿出證據,恐怕朱姓攝影師也找不到PS的人,所以,朱姓攝影師可能另外有告這個PS的人,也可能因為找不到,根本不知道要告誰。
林志穎知道還PO圖
這裡的知道,是指林志穎知道這張圖是PS的結果,因為他出現在相片中,本人有沒有拍攝過這樣的照片自己當然會記得。此外,既然知道這張圖是PS的結果,也就是說他知道這張圖有一張原圖,原圖當然有原圖的作者,這個人明顯也不是林志穎,不然他就有權利利用了。因此,既然知道自己沒有原照片的所有權,又知道這張照片被人PS過,林志穎理應知道自己無權這樣使用別人的著作,還PO出來跟大家分享,這就形成了侵害他人著權的故意利用行為,這樣的行為故意當然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因此,這個案件林志穎無論如何都會敗訴。
結論
其實,這次事件比較聳動而引人眼球的原因,是林志穎。但是,其實任何人做這樣的事情,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且未必要PO出照片,轉貼別人的圖畫、早安圖文、照片、文章或其他著作,都是侵害他人的權利,而且有告有贏,只是問題在於是否能取得賠償而已,因此,作者往往知道有誰在PO圖,但是並不會對每個人都提告,直到找到像林志穎這樣有錢的被告為止。所以,奉勸各位讀者,凡是著作,都有著作權人,權利都是他人的,除非你能找到著作權人,並且取得同意,否則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隨意利用他人著作。而且,請不要找你看到的轉PO者授權,這樣的人通常自己都是侵權,通常是沒有權利授權他人使用的,請各位讀者再轉貼他人著作的時候,務必小心謹慎。
相關連結:
[新聞]轉發PS照挨告求償500萬 林志穎主動公開認錯 | 娛樂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道歉貼文]林志穎 Jimmy Lin – 動態時報
[原文]法律Know How 系列:5分鐘了解轉貼他人照片的責任 – 瑞克陳的法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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