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Know How 系列:5分鐘了解手繪照片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
By 11. 5 月 2017▲圖為蘇昭旭情有獨鍾的阿里山鐵道火車,蘇昭旭繪製
從鐵道專家蘇昭旭在《羅東林鐵蒸情記憶》中的手繪畫作,因參考日本鐵道攝影師藏重信隆攝影照片,被告侵權案,花5分鐘來了解參考照片繪圖的著作權問題。
很多擅長手繪的朋友都曾經問過筆者同樣的問題:照著某張照片畫的圖,著作權到底是製圖者的?還是照片所有者的?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也許發問的朋友只期待聽到一句「權利是你的。」或「權利是攝影師的。」然後就可以接著抱怨或訴苦,但是這種問題非常不好回答,因為回答會被拿來當成標準,萬一最後真的發生法律責任而筆者說錯,除了會失去信任,更可能害別人面對刑事責任,所以一定得知道細節才能判斷。
新聞事件
2017年02月07日中時電子報的新聞,標題:「繪圖重現羅東林鐵 鐵道專家挨告不起訴」,蘇昭旭於2014年間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林管處編輯《羅東林鐵蒸情記憶》,以繪圖重現蒸汽火車、木造客車。藏重信隆經友人轉告,發現書中「機車庫全景竹林機務段全景」與「天送埤到清水湖」2圖是以其拍攝的照片鉛筆臨摹而成,未獲其授權即重製。然而蘇昭旭否認抄襲,表示確曾參考照片,但更親赴現場訪談、結合現地素材與口述歷史重新繪製,林管處則表示照片素材是來自藏重信隆的照片,透過蘇昭旭繪畫創作。檢察官比對後認為蘇的畫作雖參考照片,但加入不同的遠山光影、火車煙霧及火車奔馳等圖像,與照片有明顯區隔,難認定是抄襲。
處分說明首先,仍然要強調的是,刑事案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並不意味著這件事就沒有侵權問題。事實有很多種,第一種,發生的事實可能沒有侵權行為,當然不用起訴,第二種,發生的事實不確定有沒有侵權行為,但是對於社會秩序的影響太輕微,檢察官認為可以不必浪費國家機器來審理這個事件。第三種,這個事實可能罪證確鑿,但是以刑事責任來矯正這樣的罪行有點小題大作,因此給予訓斥後不起訴處分。總之,刑事案件的不起訴處分必須看處分書的內容才知道檢察官的不起訴意義為何。
發生事實這個事件究竟有沒有侵權,還是要看發生的事情判斷,由於沒有取得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所以我們先按照新聞的說明來判斷:
事實1
蘇昭旭製作的繪圖確實有參考藏重信隆的照片。
事實2
蘇昭旭的繪圖沒有完全重現藏重信隆的照片,另加自己的繪製元素完成。
著作權分析
我們先看看著作權的定義: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再看第10-1條,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由於沒看到原告的攝影著作也沒看到被告的畫作,所以僅就文字上得知的部分分析權利歸屬。首先由於蘇昭旭承認有參考原告畫作,但是沒有全照原作的構圖,有另外加入自己的元素。因此,基於蘇昭旭的說法及新聞說明的內容,如果原告被參考的著作不是攝影著作而是另一件美術著作,則蘇昭旭的著作等於是仿作再改作,以美術著作(即繪畫)而言,這等於除了他人繪圖的布局,還可能仿照他人的筆法、用色、元素搭配等等,均為對方繪圖著作的表達方式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若蘇昭旭參考的是他人的美術著作,即使不太相似,仍然很容易,但非絕對,構成抄襲。而本案中,蘇昭旭先生參照的是攝影著作,攝影著作的表現手法在於利用相機,以相機設備的條件捕捉畫面、設定光圈及快門,並從角度、時間跟光影等差別的取景上,完成攝影師創作的表現,結果就陳現如照片。蘇昭旭先生參考這樣的攝影著作,另以自己的繪圖布局、筆法、畫工、配色及各種美術構圖元素的搭配,完成一幅美術著作,因此,除非改變太少幾乎與照片一樣,不然,以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表現條件的差別,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部分當然不完全一樣。
因此,蘇昭旭先生僅參考了原告的照片,但是是以美術著作的方式,以自己的畫風、技法、配色、構圖、美術元素及部分參照原告照片中的情境,重新繪製一張美術著作,在這樣的前提下,他並未重製攝影著作拍攝的表現,僅參考了攝影著作的部分概念及構圖元素,以蘇昭旭先生的行為而言,顯然檢方並未發現其侵害原告受著作權保護的表現,因此判斷蘇昭旭先生的美術創作並不構成對於他人攝影著作的權利侵害。
結語
著作權法對於不同著作的相關規定相當詳細,原則上是依據各著作的性質加以規範管理,因此在不同的著作彼此參照,須以參照的著作人是否確實將被參照的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表現複製至自己的創作中,而不考慮不受該著作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內容被複製的情況,畢竟,在這個時代,已經不像達文西的時代需要以美術著作具體表現出發明或技術的細節,所以著作單純化的情況下,若希望保護著作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內容,仍需另外採用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法規的規定加以保護。
以本案的情況,除非一個人的繪圖,與其繪圖時所參考的照片內容無二,否則要主張他人美術著作的作者侵害攝影著作的著作權,的確比較困難。此外,對於下載他人照片,以繪圖工具或手機功能改為繪圖風格得到的圖片不算創作,因此絕對是侵害他人攝影著作的權利,請讀者注特別意。以上分析,與各位讀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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