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柯P都疏忽的攝影作品著作權問題,你又了解多少?
By 26. 9 月 2016隨著柯文哲的上任,並在百日維新內完成許多讓市民有感的政策,您可能已經忘記今年初的一則新聞《獨家/出書紀錄柯P選戰過程 遭爆照片沒授權》,一本紀錄柯文哲選戰過程的新書《公民很忙》,在上市前竟遭志工攝影師們抱怨:「什麼!出攝影書?我並未同意授權相關照片給它們(指出版社)出書阿!」當時,柯文哲被媒體追問後,更明白指出:「這個一定要善後,照片的版權問題,我們還需要再處理一下。」顯見,對於著作權問題,不只柯文哲、競選團隊、出版社,乃至於每一個人,似乎都認為等發生了再來說!其實,著作權不是洪水猛獸,藉由事先了解,你真的可以跟它當好朋友。
▲《公民很忙》攝影書。(圖片來源:拍攝自筆者)
▲攝影集版權爭議 柯文哲:要善後處理(影片源自:TWIMI | 獨立媒體 http://www.twimi.net)
有感於連攝影師自己或許都不太了解,因而國際菁英攝影師協會(EIPA)便於上週五(17日)舉辦以『第一次盜圖就上手!攝影人該有的著作權觀念』為題的講座,有趣的是,講座中直接邀請到柯文哲競選時期的志工攝影師 Morgan Tsai現身說明當時的情況(蔡攝影師便是照片未經授權便被出版的受害者之一),另外,更邀請到博盛法律事務所的呂聿雙律師,分享該有的著作權觀念與眉角,讓各位創作人在爭議發生時,不至於毫無權利可言。
肖像權與著作權,傻傻分不清楚
呂律師方打開簡報第一頁,便有參與者詢問:「肖像權就是著作權嗎?」,從此問題可看出攝影師們因從事人像攝影(不管是拍立委還是拍模特兒等),似乎對肖像權比較了解。其實,肖像權與著作權可是兩個很不一樣的權利,所謂的「肖像權」是規定於我國的民法裡,其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而所謂的「著作權」是規定於我國的著作權法裡,其是指創作人在完成如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後,對該創作所擁有的權利,如要細講,還可細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Photo credit:zhenghu feng@flickr CC BY SA 2.0.)
若以上面這張柯文哲的照片為例,假設並無任何契約約定的話,照片中的柯文哲擁有他的肖像權,然而,攝影師(zhenghu feng)則擁有這張照片的著作權,千萬別把這兩種權利給混淆了!
是否具有著作權,得看作品是否有原創性
明白了著作權的內涵後,呂律師隨即問現場的攝影師們這個問題:「攝影作品,一定有著作權嗎?」幾乎九成以上的參與者都回答:「是!」,對於攝影師而言,感覺只要是照片就一定擁有著作權!有這種迷思也不難想像,畢竟,不就是我拿著相機按下快門,所得到的照片嘛,怎麼會沒有著作權呢?
什麼是原創性?(以攝影作品而言)
攝影者將心中的創作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以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實體人物的機械性再現。
對此,呂律師提及:「一個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前提,要思考它是否有『原創性』!」,作品要具有原創性,方才會具有著作權(註一)。而從智財法院對於攝影作品的原創性內涵而言,一張攝影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要看攝影師是否有花相當的心思(如快門與光圈之配合等)去拍攝,而不能僅是拿著一台相機胡亂地按下快門(註二),以下方兩張照片為例,相較之下,右邊具有漂亮樹木倒影、以及具有顏色層次感及水流感的攝影作品,則較具有原創性。
▲左(Photo credit:jjjj56cp@flickr CC BY SA 2.0.)、右(Photo credit:Bo Insogna, TheLightningMan.com@flickr CC BY SA 2.0.)
▲左(Photo credit:pfly@flickr CC BY SA 2.0.)、 右(Photo credit:Trey Ratcliff@flickr CC BY SA 2.0.)
原創性,其實可以是說出來的?
現場參與者對於原創性的討論相當熱烈,有人認為:「我攝影技術就比較不好啊!怎麼可以說我的攝影作品沒有原創性呢?(難道攝影技術不好錯了嘛!)」對此,呂律師提及的確在著作權案件的訴訟發生時,原告(即著作權人)可藉由『說故事』的技巧,來讓法官信服該作品的確具有原創性,究竟,如何增加攝影作品的原創性,呂律師有以下幾個方向之建議(我想,擁有高超攝影技術的你,都已能運用自如):
如何增加攝影作品的原創性?
1.使用鏡頭或視角,以表現其觀點。
2.利用道具,襯托其概念與氛圍。
3.安排光線亮度與方位,以突顯主題或創造整體觀感。
4.安排景物之遠近景深,以突顯或隱晦主題。
5.採用後製手法,呈現不同調性。
但呂律師也提醒,假設你真的只是隨手拍拍,硬要說出個漂亮的故事,那麼破綻很多就會露出。
除了要會說故事,還要證明照片的確是你拍的
過了原創性的第一關卡後,緊接而來,呂律師強調原告於訴訟階段時,一定常出現遭到被告(如盜圖者)質疑的情況,即被告定會說:「你怎麼證明這張照片是你拍的?」是以,呂律師提醒每一位創作者,應保留創作的歷程,創作歷程是用以作為證據的有利方式,以攝影作品而言,照片原始檔、比對相機型號、相機資訊、現場人證、物證、前後時間同系列照片、浮水印、曾經公開發行與能詳細說明整個創作緣由與經過等,都是非常好的證據。
舉照片原始檔為例,通常一個照片的原始檔案應有2~3MB的檔案大小,而盜圖者因為是直接從網路上複製所得,故常僅能提出檔案大小約在200KB~500KB的照片,一比之下,便能知誰是照片的主人!
想要沒有著作權爭議?契約的擬定是關鍵
最後,呂律師提醒大家,著作權的歸屬與應用範圍會依契約規定而有所不同,換言之,如何擬定契約內容便是一個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非常重要的課題,以婚攝為例,雖然我國政府有提供一個定型化契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但其作品的利用範圍可是規範的相當小,呂律師從第九與十條來舉例,其規定攝影師除非經過新郎或新娘同意,不然不可將婚禮現場之攝影作品另作其他用途,換言之,若攝影師想要將婚攝作品張貼於形象網站上,則恐怕會有著作權問題,是以,建議將定型化契約作為一個大方向的參考,但具體細節(如利用範圍)則應稍作修正,如此才能確保爭議的發生。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之部分內容。(資料來源:行政院)
註一:有關原創性之意義,實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圖解如下:
▲(資料來源:羅明通,1999,著作權法「原創性」概念之解析)
註二:有讀者認為”胡亂按下快門也是一種創意”,筆者認為的確沒有錯,但相較之下,該作品的原創性”可能較低”,換言之,如您真的是透過胡亂按下快門的創作方式,來完成該攝影作品,那麼,就應該敘述出這種創作方式的理念等,如此,將能具有原創性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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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柯P都疏忽的攝影作品著作權問題,你又了解多少? | 智由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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