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Know How系列:5分鐘了解契約條款裡的恐怖陷阱
By 27. 9 月 2016每天都有數不清的契約被簽署,做為交易約定的證明,契約與交易密不可分,沒有簽契約,很多大額的交易都沒有人敢進行。問題是,難道簽了契約就比較敢交易了嗎?有沒有可能有些契約條款簽下去損失更大?有沒有契約根本就是對方設計好的陷阱?有沒有甚麼是其實每個契約都有但是沒有人注意的問題?契約到底有幾種?為什麼這麼多人都說契約有陷阱我們還要簽約?
其實,契約已經與生活息息相關,一個現代人可以不懂民法,但是工作、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契約的常用約定及法律規定都應有基本的認識,所以本篇內容我們就一起來花個五分鐘看一下,到底契約條款中都藏著些怎樣的陷阱與秘密。
契約的類型很多,中華民國民法就契約性質及表現特性分為許多種類,民法債編第二章可見其類別的多樣性。除此之外還有特殊契約,例如約定保密的保密契約,沒有簽署對像、以使用者為約束主體的開放契約,以保障法律及資本弱勢為目的的定型化契約,阻止專業人力流入競爭公司的競業禁止契約,以及替後續商談定調的合作協議等,都是比較常見的特種契約。當然還有其他特種契約,不過類型不是本篇打算討論的部分。
契約約定的內容如何成為陷阱?
不愛看文字也許是這個時代人類共同的毛病,不過敢不看契約條文就簽名,我覺得台灣人這方面的表現相當勇敢。但是,不看契約就簽名,是自己的選擇所致,無論有沒有問題,都不屬於本文討論的契約陷阱,因為不看契約的人連下面的契約問題都無法發現。下面將簡單討論幾種明顯的陷阱類型。
一、契約標題與內容不合
民法債編第二章規範了許多不同種類的契約,因為每個類型的契約都有不同的重點,也因此,略懂民法的人都知道一些契約類型,當這些類型出現在契約的標題,就會出現誤認的問題,因為契約內容與標題不合。
筆者就曾面臨簽屬一個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結果還附加保密協議,並且競業禁止3年,保密協議竟然要6年。如果沒有讀完契約,就不會知道有這種明顯違反勞基法跟憲法工作權的條款,一直不給時間讀契約的HR被揭穿了後,竟然還威脅不予雇用,只好打電話給面試聘用的經理說明問題並道別,三天後契約修改了,那個HR不見了,筆者又被聘用了。
二、執行條件不明或未定
對於會閱讀契約的謹慎簽約人,比較容易忽略的契約內容大概就是各項交易的執行條件。舉例而言,如果是ㄧ個服務承攬契約,那麼不容易有疑義的必然是服務內容以及報酬,但是服務何時提供,服務提供的對象為何,應向哪些人回報,如何檢查服務成果,服務完成由誰確認,服務的報酬如何支付,服務品質的報酬扣減或獎勵規則,報酬全額應於哪個日期前完成支付,若服務提供有問題應於何時以前通知另一方,若報酬支付有問題應於何時如何通知對照,款項支付延遲的罰則等等。不要覺得這樣規定太細會影響生意,一旦用得到卻沒有約定,就會有人很想死,一定要注意。
三、一般約定正常,但是某些條件異常
這裡的某些條件很模糊,但是例子說出來大概很容易理解。以房屋租賃契約為例,有些房東明知房子有些不入住就難以發覺的問題,但是表面上屋況良好,其他房客友善,因此簽約條款中,房租每月新台幣4000元,押金2個月,然後,重點來囉,房租每月某日繳交,延遲繳交罰金每一日新台幣1000元,逐日遞加,任一方要求提前終止租約,違約罰金新台幣300萬元整。
這個契約條款中提到兩種罰金,其原意都是希望不要發生違約的情況,但是罰金金額明顯不合理,此時不要以為自己不可能被罰,也不要被房東輕易的唬弄過去,而是應該思考,為什麼這個房東這麼怕房客延遲繳交租金?房東是不是會讓房客找不到以至於無法繳交房租?房東還如此擔心房客要求提前終止租約,這房子或附近環境是否有目前未能發現的隱患?同樣的道理,在每個產業不同的契約中都可能發生,所以發現異常的條件,請務必謹慎。
四、契約條件苛刻,明顯不符合業界慣例
契約的交易條件過於苛刻,例如交件沒有彈性、費用支付期限長、約定得以期票付款、驗收人位階過高或驗收標準過於嚴格等等,都是可能造成結案困難或增加收益風險的問題。這時候要特別注意是否符合產業的慣例,並應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以免辛苦了半天白忙一場,甚至遭到詐欺等風險。
此外,對於沒有彈性的交件要求,應該可以搭配幾種選擇,諸如提前交件獎金、限期交件費用提高或者請對方調整交件彈性等,提供對方選擇採用,這樣不僅增加談判的空間,也有機會增加收益。
五、範圍極大的保密要求
正常的限期聘僱、委任或包攬合約,或專案型態的合作,都會讓公司希望盡可能的要求聘雇對象對於成果以及相關的業務機密予以保密,這是正常的狀態。但是偶爾有些公司會利用簽約對象的不在意或疏忽,刻意擴大保密範圍或期間,這樣就有問題了,通常一個案子保密到公司發表是正常,若要求保密十年卻沒有相對合理的解釋,甚至要求保密期間不得為同類產業服務,這樣的要求,若非產業慣例,那麼,請特別小心,否則可能賺了一筆就從此與這一行絕緣。
如何面對契約的恐怖條款?
其實,契約是不會恐怖的,恐怖的是簽約人主動接受看不懂或明知無法承受的條款。不要忘記,契約在民法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那就是交易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形成契約。所以,做為簽約一造的讀者,不要忘記自己最大的權利,那就是拒絕不適當的約定,以免簽約的利益沒得到,反而使契約成為自己的負擔。
既然契約是簽約各方一致同意的約定,雖然因為交易條件不對等,可能往往還是略有不平之處,但是,真的無法接受的條件,務必考慮提出修正,或者考慮放棄合作。不適當的交易條件往往會讓執行者承受極大壓力,無法真正得到最佳的成果,因此除非必要,不用勉強。而且每個條件理論上都有討論的可能,至少問問可否變更並不影響實質的交易。至於談判技巧等細節,則要看個別的狀況選擇應用,並非本篇文章討論的重點。
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請使用者注意自己所簽屬的約定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內,但是個案還是應該個別判斷,若有不確定效果或看不懂的契約條款,不妨請教身邊的法律專家,可以讓您對於自己的契約有更精確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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